狗流血一个月怎么办?
近几个月,某门户网站的一则广告词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——养只宠物吧,让爱不再流浪。广告中,一女孩怀抱狗狗,画面温馨。但是,在这则广告的下方,却以较小的字号写出另外一行字:宠物丢弃事件一年内环比下降75%。广告旨在呼吁人们不要丢弃宠物,然而,宠物丢弃事件真的少一些了吗?就在3月4日,杭州的一位女孩就在微博上晒出了自己寻找爱犬的启事。
原来,3月2日,女孩出去买药,把爱犬放在汽车后备厢。返回之后,发现爱犬不翼而飞。经过查找小区的监控,发现狗被人拽出了后备箱。虽然后来经过多方寻找,但是至今女孩的爱犬仍然了无音讯。就在前不久,南京一位狗主人也经历了和杭州这位女孩相似的遭遇。南京的一位女孩在用车接送孩子的过程中丢失了宠物狗。这位狗主人说,自家的爱犬是大型犬,高约40厘米,身长约80厘米。“狗套和狗绳都在,狗被打断了右前腿,血流了一地,估计活不成了。”虽然爱犬被偷未必是好事,但是根据以上两份寻物启事可以看到,至少爱犬在被人发现时仍是活着的。那么,如果有爱犬遭受到伤害,受害者原本应当是爱犬而非主人,该如何追究那些偷狗者的责任呢?
偷狗属于盗窃行为,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9条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如果饲养的动物是在哺乳期的,还有可能会涉嫌故意伤害罪和非法猎捕、杀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。如果偷狗者对于死亡的动物没有犯罪故意,则只侵犯财产权利,构成盗窃罪。如果不存在以上的故意伤害等行为,那么,受害者原本应当是爱犬而非主人,又该如何追究偷狗者的责任呢?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: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由双方分担损失。但是,在具体实践中,往往是双方都不肯大度地承认损失,甚至一方执意要索赔而另一方则坚决不给赔。那么,由双方共同所有或者管理的爱犬损失应该如何分担呢?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:“侵占他人养殖动物造成损失的,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。”
尽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,但爱犬受到的伤害确确实实存在,其损失也应得到合理的补偿,所以,我们建议,可以由爱犬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,或是爱犬的主人向宠物商店购买专门的偷狗赔款保险。当然了,在此种情形下,如果主人愿意主动掏钱赔偿爱犬的损失,也属情有可原;然而,如果主人是故意通过爱犬行骗,甚至故意诱发偷狗贼,那么,这一行为就性质恶劣,不仅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,更应当承受道义上的谴责。